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和残疾人员实际支付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优惠不属于上述不得叠加的情形,可以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