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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支付的土地出让滞纳金能否在增值税差额扣除时作为扣除额扣减?
2023-03-20 999+
房地产开发支付的土地出让滞纳金能否在增值税差额扣除时作为扣除额扣减?

不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 10 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又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 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支付的土地出让滞纳金不属于上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的范围,不得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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