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 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综上所述,贵公司因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但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计入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