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应在当年度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贵公司在当年度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就不能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
第五条 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应在当年度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018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