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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酒店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2020-03-10 999+
我们是一家酒店,现在按国家税务总局8号公告,生活服务性行业可以进行免税,我们现在有餐饮、住宿、其他生活服务这几个经营项目。在2月20日我们开出了两张餐饮的免税普票,但是这几天看到了国税的4号公告,说开了免税票就不能开专票。那是否为一个开具了免税票,就都不能开专票?还是对于一个经营项目而言的?
  答: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如果贵司要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那么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只能开具税率栏带有“免税”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8号公告)针对的是整个生活服务而言的,对贵司的所有销项都可以免征增值税,而不是贵司选择一个项目免征增值税。另根据其他会员反映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也要求,要么选择全部收入免征增值税,要么放弃免征增值税。建议贵司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是否只能选择全部免税或不免税。

  _________相关规定: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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