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BEPS15项行动计划完成,世界各国税务机关陆续在国内法体系中落实BEPS相关动议。
十八大以来,国家税务总局不断推动公平和现代化的国际税收体系建设。其中一个引人关注的方面就是逐步调整反避税思路,强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管理。
早在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经济情况发布的《预约定价安排年度报告》明确提出“管理、服务、调查”三位一体的反避税防控体系,将关联交易的管理放在突出位置。2017年出台的6号公告又将OECD在BEPS中的工作成果,特别是有关无形资产的内容整合进了中国的税务法规里。今年,随着个税改变的推行,个人关联交易的反避税条例首次落地,国家对于反避税体系的建立愈加完善。
作为与转让定价紧密关联的,如何更好地把握转让定价政策的动向?
涉及关联交易时,转让定价方法如何选择?集团劳务如何归集?
如何更好的合理遵循合规性要求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如何更好地就转让定价相关问题与税局进行合理有效地沟通?
个人反避税条例落地后,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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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顿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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