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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发生的交易却收到“虚开发票”?如何处理? 关注公众号
2021-02-24 来源:老三会计

最近小编收到不少朋友的提问,收到税务局通知,我们公司收到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我们涉嫌虚受发票。但是,公司这笔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不知道对方虚开。这种情况下这笔业务还能税前扣除吗?   所得税培训

不要慌!小编来告诉你!应积极配合税务检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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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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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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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温馨提示: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好啦,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到这里了。这里,小编为大家推荐2020税政梳理与汇算清缴攻坚实务》,以最新政策为理论依据,以实务操作为导向,以纳税申报为主线,系统提示汇算清缴实务要点,全面筛查解决疑难问题,降低汇算清缴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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