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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操作指南请收好

@中小微: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操作指南请收好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中小微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一、适用对象

中小微

二、政策内容

(一)中小微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中小微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其中: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其中:

1.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固定资产包括电子设备;

2.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的固定资产包括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3.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的固定资产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4.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固定资产包括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四)中小微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中小微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发布前,在2022年度已经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文件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中小微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由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中小微在办理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预缴申报时,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之《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填报优惠事项的具体信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

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有关栏次。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六)《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